【中華法系特色】中華法系精神:5個具體體現層面

了解中華法系的精神

中華法系又被稱為律令體系,以周禮、法家、唐律為母法發展起來的東亞法律體系,以法家思想為理論基礎,以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為基本特徵,重視家族關係、君臣關係的法律調整,重視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如果要了解中華法系,就一定要了解其背後的精神意義,並且明白其在不同層面的具體表現。

五個層面了解中華法系精神具體體現

1. 君權神授 法自君出

天命神權的觀念在中華法系中貫穿始終。「天命」、「天志」、「天」在中國古代社會當中一直被視為至高無上、最具有權威的存在。這種「天」的權威性因政治目的而被利用。中國君主和皇帝被認為是天之驕子,是上天的代表,君權神授,順應上天的旨意去管理國家和社會。皇帝就是上天的化身,他的旨意和命令就是上天的意願,口含天憲,不得違抗。

在這種情況下,皇帝所頒佈的法律就不僅僅是國君的體現,同樣也是上天的意志。國法將天理吸納進去,成為了天理的體現和化身。因為天命神權的威懾力,這種天理國法的結合使得司法擁有了至高無上的權威性,產生出巨大的威懾力,讓人們不敢貿然違法。通過利用這種權威性,法律成為了不可貿然違抗的存在,這無疑有利於維持集權統治的社會秩序。因為皇帝口含天憲,法自君出,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皇帝擁有最高權力,例如行政權和軍事權,允許皇帝任意立法皇帝可以肆意通過各式的制度化和立法程序讓「乾綱獨斷」變得合理化。

皇帝通過法律劃分君臣名分,維護君尊臣卑的關係,嚴密防範非法逾制。對於那些侵犯皇權統治以及皇帝人身安全的人加以嚴厲的制裁。雙管齊下嚴防警惕官僚結黨、以下犯上。由此可見,「君主,法之源也」,法律出自皇帝,是為了維護皇帝自身的利益而設立。

君權神授 法自君出

2. 家法為綱 家族本位

中國古代社會是為自然經濟所主導的社會,在這種自然經濟下所衍生的以家族為本位的家法思想深深植根於中國古代社會。對於建立在自然經濟之上的中華法系,則無可避免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其影響,使得中國古代法律充滿家法倫理的思想。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放大至社會層面去看的話,便會發現家法等級和政治等級相同,家族之長其實也就是國家之主,家長制其實就是君主制的縮影。

因此,家族法成為國家認可的體系,成為家族內部裁決的依據,賦予一家或一族之長裁決和懲罰的權利,呈現出國家法和家族法兩者並存的二元特性。雖然家族法和國家法都是以綱常即天理為指導原則而訂立,但是兩者側重有所不同,存在著衝突的層面。家族法側重親情倫理,着重於人的自然屬性;國家法則強調國家義務,強調人的社會屬性。

3. 禮法結合 法有等差

禮成為了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之後,在中國古代社會的主要作用是確認尊卑貴賤的等級。以別為本,以差等著稱。國家法律其實本身就是存有等差性質,對於皇權有著極度的維護,賦予統治階層特權。而禮所呈現出的這種確認尊卑貴賤的等級的作用,符合統治階層的政治需要,因此出現禮法結合狀況。

禮指導法律和刑罰的制定,並且可以直接入律。在禮與法律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情況下,強化了社會等級特權的觀念,使人在潛而默化之中接受自己的處境和地位,削弱反抗的思想,使得皇權和貴族特權更為鞏固。

4. 德主刑輔 重刑輕民

在禮法結合之下,國家強調禮義教化的作用,講求以德去管理國家。禮治才是務實的治國之道,也是君主應該要實行的帝王之道。刑只是一種作為德治的輔助,在德治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時才加以使用。不能讓刑其成為國家管理的主導地位,否則將會法令極而民風衰,講求德主刑輔。

中國古代是小農經濟社會,商業發展有限,民事關係相對簡單,因此在商業法律和民事法律沒有太大的的發展需要。這樣的情況造成了民商法律極為不發達,民法的條文散落在不同的刑事法典當中,沒有獨自設立一部專門的法典。刑事法典則成為了中國古代社會的主要法典,諸法合一。 直至宋代的商品經濟和海外貿易的急速發展,才使得民商法律增加,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佔有比例升高。

5. 強調和諧 追求無訟

中華法系建立在儒家思想之上,儒家思想強調「禮之用,和為貴」的原則。儒家思想當中和睦無爭和無訟的社會形態,自然成為了中國古代社會的一種追求,成為理想的社會形態。因此出現了以訴訟的數量去判斷官吏的政績以及本身的德化水平的情況。

為了追求無訟,官吏因此遏制訴訟,對於訴訟的極力打壓造成了厭訟和賤訟的風氣。這種風氣使得人們對法律和法學產生負面消極的思想。為了遏制訴訟打壓訴訟,在司法上便因此衍生了一套調解息爭的制度,以這種形式去調節糾紛,取代訴訟,徹底貫徹調處息訟的原則。

禮法結合 法有等差

中國古代的法律已經不僅僅是一種司法上的條文,它的存在本身超越了自己的法律作用。與天理的結合,賦予法律無盡的權威性,產生不可違抗的形象;與家法思想的結合,賦予法律倫理色彩,對於重視倫理道德的中國古代社會,這使法律更加容易為人們所接受;與禮的結合,賦予了法律在精神上的束縛力,用禮的思想潛移默化地深化和間接種植等差觀念,使人們視之為必然,強化了對於法典的接納。

中國古代的法律綜合各種元素,可謂是經過多重設計的政治工具,從人們的精神開始入手,產生出一種洗腦的作用,灌輸等差觀念,並且加以強化,使人們順應這種理念而生存,承認自己的地位以及處境,缺失反抗的精神。這無疑極度削弱以下犯上的思想,使得皇權統治更為穩定,為集權統治和階級化社會立下良好的基礎。

參考資料

  1. <君權神授,法自君出>、<家法為綱,家族本位>、<禮法結合,法有等差>、<德主刑輔,重刑輕民>、<強調和諧,追求無訟>,摘自郭成偉,《中華法系精神》,北京:中國法政大學出版社,2001年,頁6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