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律改革】中日法律:效仿日本法律和法學的原因

日本法對中國的逆向輸出

日本曾經如同中國一般被列強割據,但在明治維新時,主動學習西方文化,改造日本社會,使日本一改過往羸弱的面貌,成為富強之國。其變革甚至使其強大得成為侵佔中國的國家之一,引發中日甲午戰爭,迫使中國簽訂《馬關條約》。在晚清時期,日本的法律以及法學對中國法造成深遠的影響,一反過往的歷史傳統。針對這一特殊現象,你是否知道箇中原因?

1. 日本法對中國的逆輸出

日本的轉變讓晚清政府看見了國家命運轉變的可能性,於是便主張向日本學習。在晚清時期,政府效仿日本,採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希望能夠救國扶危。在時期所推行的晚清法律改革中,使得日本的法律和法學一改隋唐以來的傳統,倒過來向中國輸入,使得日本法對於中國法的影響達到巔峰。

針對這一特殊的歷史現象,晚清政府引進日本法律和向日本學習的原因主要可以歸納為三個。

時局圖

2. 晚清政府引進日本法的原因

2.1 戊戌變法下培養的社會意向

戊戌變法又稱維新變法,主張以日本為樣板,引入西方文化進行學習,以此改革中國社會。戊戌變法是在朝廷強力的鎮壓下而失敗,並非運動本身出現重大的過失而失敗,對於運動本身,社會大眾是肯定的,所以其所建立起的,對於向日本學習的這種社會意識仍舊存有有效性。

清朝政府的行徑對社會沒有任何裨益,反而加深了中華民族的危機。使得社會大眾意識到要走出去,向外國學習才能夠自救,這種局勢加深了戊戌變法所建立起的社會意識,也就是向日本學習的理念。所以在這之後,晚晴政府提出法律改革時,向日本學習這種想法自然會再次出現。這是一種社會的意向,也是戊戌變法所遺留下來的認知共識。

戊戌變法

2.2 同洲同文

同洲同文,取資尤易為力。要學習西洋的法律文化,就必須要了解各國法律,因此翻譯各國的法典是必不可少的步驟。但是當時的翻譯工作面對兩大難題:

  • 其一,缺乏翻譯人才,精通英、法、德等西方國家語言的法律專才極少
  • 其二,西方法律和法學著作數量過大,難以下手。

學習日本法律及法學,對於當時的中國社會來說,比較能夠避免這兩個問題。當時中國出現日本留學熱潮,有大量通曉日語的知識份子,在中日的對譯上沒有太多的困難。此外,這些知識份子大多研習政法,在法律和法學著作的翻譯上,也能夠較好地理解和翻譯出原意。另外,日本新法來自西方,是通過對西洋法律文化進行學習和改造而產生,因此了解日本法律,在晚清政府眼裡也就間接地了解了西方各國的法律,這能夠實現其最初的目的。

2.3 財力的緊張

進行法律改革需要聘請外國的法律專家、出外考察等,這些工作都牽涉到鉅額的開銷。當時的清朝政府庫儲枯竭,沒有更多的金錢可以提供用作相關經費遠赴更遠的國家,如歐洲諸國。從財力負擔上來考慮的話,也就只能向中國相鄰的日本為主要的學習對象。這一現實的考量,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日本法律對中國法的逆輸出。

參考資料

  1. <近代初期中國法律的變革與日本的影響>,摘自李貴連,《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杭州:浙江人民,1996年,頁184﹣211。